| 张家口市宣化区物价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办字〔2013〕17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宣化区物价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办公室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四条 局法制办公室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局法制办公室要求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六条 局法制办公室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局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适用法律依据不准或裁量基准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局法制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连同案卷材料完整交给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收到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根据意见书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补充材料和改正情况重新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填写《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经分管局领导签名后交由局法制办公室;局法制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局办公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市物价局或区政府法制办请示或咨询。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局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机构在向局法制办公室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二)应当经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承办机构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承办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承办机构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局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局法制办公室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员的责任。    (六)承办机构人员、局法制办公室的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宣化区物价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 |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执法决定名 称
 |   | 承 办机 构
 |   |  
            | 执法决定事 由
 |   |  
            | 执法决定简要内容
 |   |  
            |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   |  
            | 承办机构意 见
 |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 宣化区物价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 执法决定 名 称 |   | 法核编号 |   |  
            | 送审机构 |   | 送审时间 |   |  
            | 法制
 审
 核
 意
 见
 | □执法主体合法。 |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确认通过。 |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程序合法。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  
            | □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  
            | □其他审核内容。 |  
            | 审核负责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3 
 
    
        
            | 宣化区物价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复核申请表 |  
            |  填报机构:                         填报时间间: 年 月 日 |  
            | 执法决定名    称
 |   | 法核编号 |   |  
            | 执法决定法制复核
 事实和理由
 |   |  
            |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